男子购买了杨树,未办理采伐证,擅自采伐林木。2016年4月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20000元购买了陈某某在包屯镇某某村后7亩多田地上栽种的209棵杨树。2015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其已购买的杨树。经扶沟县林业局鉴定,滥伐林木的树种为杨树(欧美杨),滥伐林木的总棵数为209棵,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39.5456立方米。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扶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犯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39.545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