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的小伙子王某某到朋友家玩,发现家中无人到主人卧室内伸出了“黑手”。2016年4月25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6年1月30日15时许,在扶沟县包屯镇某某村,被告人王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家找其儿子玩,发现其家中无人,趁机盗走张某某家放在卧室木箱手机盒子里的现金2300元。现赃款已归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现金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全部退赃,取得谅解,应从轻处罚。结合扶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