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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获罪并判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6-06-06 15:13:06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仅不执行,还将予以扣押的财产偷偷转移,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6月2日,郏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郏县村民陆某某(已死亡)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郏县居民秦某某、张某某夫妇借款。经张某某夫妇从中介绍,陆某某从郏县居民李某某处借到现金20万元。后因陆某某无力偿还借款,2013年12月26日秦某某替陆某某偿还所借款项;2014年5月28日,陆某某之妻王某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轿车以15万元的价格抵债给张某某夫妇所有(该车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4年6月26日,襄城县村民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王某某诉至郏县法院。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一辆轿车予以查封,并限制其处分权。2014年10月1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因王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2月5日,张某向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同年7月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轿车予以扣押。后在法院执行人员扣押该轿车时,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以该轿车是王某某抵债给自己为由,拒绝法院执行人员扣押该车,并谎称该车已退还给车主王某某,拒绝交出该车。之后,张某某将该车转移到其好友处予以隐藏。同年11月17日,郏县法院将该案移送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1月6日,郏县公安局传唤被告人张某某接受询问时,张某某通知好友将轿车开到郏县公安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隐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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