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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二连三盗电线 咎由自取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6-06-03 10:20:42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作为四肢健全、身强力壮的张某不是选择正当职业赚取钱财,而是专门靠盗窃公共场所地面裸露的电线发财,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15000元。

2015年1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将夏邑县政府广场东侧外露电线剪断,把电线从线管内抽出,盗窃80米左右规格为4平方的电线,随后又将栗城广场南侧两行树木之间外露电线剪断,将电线从线管内抽出,盗窃700米左右规格为4平方的电线。同年11月4日夜里22时许,被告人张某看到水利局广场有外露的电线,即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电线剪断,把线管内的电线抽出,盗窃800米左右规格为6平方的电线。同年11月8日夜里22时许,被告人张某沿县府路将中间雕像西南角和西面外露的电线剪断,把线管内的电线抽出,盗窃200米左右规格为4平方电线和700米规格为6平方的电线。接着又到栗城广场附近外露的电线剪断,把线管内的电线抽出,盗窃30米左右规格为6平方的电线。同年11月13日夜里23时许,被告人张某沿南御道到和谐大道交叉口,将西大桥东南角外露的电线剪断,把线管内的电线抽出,盗窃800米左右规格为6平方的电线,随后又到长寿广场,将小屏幕下面外露的电线剪断,把线管内的电线抽出,盗窃300米左右规格为10平方的电线。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所盗电线总价值为901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且其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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