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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司法鉴定“提前”的“先发优势”

发布时间:2016-06-01 09:29:37



    诉前鉴定在当事人家中现场摇号选择拍卖机构。

    河南省焦作市古以“怀庆府”闻名,农业、工业、交通业发达。在当下经济转型升级、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焦作两级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尤其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各类保险合同等涉及鉴定的案件。2013年以来,这些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2015年更是达到了1619件的历史新高。

    诉中鉴定的种种弊端日益显现,犹如横亘在法院和当事人中间的一道难坎,制约着案件审结的效率,直接影响法院的公信力。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广了诉前鉴定的改革,有效降低了诉讼风险和成本。

    ■关口前移: “牛刀小试”破难题

    焦作市温县境内大小交通事故年均3500多起,当事人矛盾易激化,相关鉴定案件多,导致的信访案件数也不断攀升。2013年初,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决定在温县人民法院推行交通事故诉前司法鉴定工作。

    “交通事故,事关人的健康和生命,处理起来需要刻不容缓。传统的‘诉中鉴定’,当事人一旦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可能导致诉讼程序中止,诉讼周期势必延长,案件久拖不决,有的长达几年,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会认为法院工作效率不高,甚至引发信访。一旦鉴定结论低于原告诉讼请求,其心理上不能接受,被告也认为原告是漫天要价,双方对立难以调和。”首推诉前鉴定制度的全国模范法官、该院交通巡回法庭庭长王卫东深有感触地说。

    2014年5月1日,崔某驾驶半挂货车途经新乡市西环,不慎发生侧翻,致崔某左腕部皮肤裂伤,医院为其做了清创缝合手术。其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崔某感觉手掌活动受限,怀疑自己已构成伤残,于是到温县法院申请了诉前鉴定。

    同年10月27日,在该院技术科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共同协商选择了焦作市一家医学鉴定机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该鉴定机构发放了鉴定意见书,认定崔某达不到伤残等级。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不再向法院起诉。

    “本来想如果构成伤残的话,能让保险公司多理赔一些。可鉴定机构这一鉴定,咱这构不成伤残。保险公司和我和解,把其他损失全部理赔了。如果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我一定是花了律师费和诉讼费,也打不赢官司!”崔某在与保险公司自行和解后满意地说。

    经过三年的不断探索,该院已将此项工作拓宽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诉前鉴定机制使当事人尽早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行理性维权,有效降低了诉讼风险和成本,有的放弃了诉讼,有的自行和解了。”温县法院院长朱战利深切感受到了诉前鉴定给审判工作带来的可喜变化。

    诉前鉴定极大提高了诉讼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约了审判资源。据统计,自2013年1月至目前,温县法院共受理诉前司法鉴定256件,涉及司法鉴定案件的审理期限由原来的平均150天左右,缩短为60天左右。

    ■整体推进:

    规范管理提质效

    秉承“稳中求进,好中求快,整体推进”工作改革思路,焦作中院借助温县法院试点的成功探索,逐渐摸索出了适合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的诉前司法鉴定制度。

    今年1月,焦作中院出台了《关于开展诉前司法鉴定的暂行规定》,在全市每个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都设立了专门的诉前鉴定服务窗口,由专人负责诉前鉴定的询问笔录;实行了诉前鉴定告知制度,在立案庭醒目位置悬挂诉前鉴定提示版面,对每一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发放相关资料,告知诉前司法鉴定的优势、适用案件类型、申请书要求、诉前司法鉴定的程序,赢得了群众的认可,使司法鉴定在当地逐渐从“诉中”向“诉前”转变。

    “因为将鉴定程序从审理阶段提到了立案前,使得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证据的证明力及是否处于诉讼优势地位,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案件在鉴定意见的促使下,实现了繁简分流化解。”温县法院立案庭庭长杨建都介绍说。

    对事实清楚的案件,焦作两级法院首先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依靠诉调对接工作站(室)的调解,短时间内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的,再由立案庭法官进行调解。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因为有了鉴定依据,承办法官及时把握案情,在诉中进行调解,或及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给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均减轻了负担。

    去年8月,孟州市侯某驾驶机动车与郑某的机动车相撞,导致郑某踝部骨折,郑某家属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而侯某认为郑某存在过错,只愿赔偿2万元,双方对立情绪较大。

    2015年5月,经过诉前鉴定,鉴定机构认定郑某构成8级伤残。于是,该院交通巡回法庭委托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室的民调员刘艳,对此案进行调解。因为双方都对伤残程度有了了解,结合责任划分情况,双方很快握手言和,侯某赔偿郑某4.2万元。

    焦作中院推行诉前鉴定短短几个月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审判质效提升50%,办案周期大幅缩短,诉讼风险、诉讼成本大幅降低,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提升。

    ■定分止争:

    一把“尺规”辨是非

    过去,当事人为了索赔,往往会罗列出一切能想到的赔偿项目,且尽可能选择最高索赔金额,而不考虑是否与事实相符、是否有相关证据支持,导致漫天要价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这样往往会导致花去大把的律师费、诉讼费,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局面。诉前司法鉴定,让当事人在打官司前就拥有一份清晰的“账单”,让自己的诉求更加理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

    “当初,因为事关人命,我们姊妹几个情绪非常激动,都怀疑医院给母亲输液用药不当造成她老人家离开人世。通过诉前鉴定,我们心里有了谱,再打官司硬往医院方找责任,就没必要了!”李某经历了一场未打成的官司,感到十分庆幸。

    2015年3月,李某的母亲因病在修武县某镇卫生院住院,输液期间,李某的母亲出现不适症状,该卫生院迅速联系120进行急救,但在去县城的途中,李某的母亲离开了人世。李某等兄妹5人认为,医院在用药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便到法院起诉该乡镇卫生院。该院立案人员引导双方协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认为该案件不具备鉴定条件,不予受理。李某等就未再向法院起诉。

    通过诉前鉴定的判例示范、典型比照,一些办案人员对有些案件也有了衡量标准,凭借经验一看当事人的损失和伤情,心里就有谱,不用鉴定,案件就得以调解和撤诉。

    温县韩某驾驶摩托车撞在了郑某的小轿车上,致韩某大脑严重受伤,成为了植物人。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负次要责任。

    韩某70多岁的父母为给韩某治病,不仅花去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还欠下了巨额债务。为最大限度地弥补韩某的损失,承办法官王卫东参照韩某的医院诊断病例和相似的诉前司法鉴定案件,联系上保险公司、郑某和韩某的家属,大家一致认为,韩某应属一级伤残。经过王卫东两天的调解,郑某赔偿5.8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2.6万元,韩某家人撤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据统计,今年1月以来,焦作两级法院通过诉前鉴定,有4起案件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未予起诉;有12起案件未进行鉴定就得以调解。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6-5-29 5版 刘建章 张世伟 文/图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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