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息为诱饵,通常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来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犯罪分子为获取公众钱款使用的手段多种多样,有的以金融机构名义骗取大家的信任,具有很强的欺骗性。2016年3月2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原系周口市某某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员,2004年3月邮政局解除与所有代办员的代办关系。2012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某某以与银行恢复代办关系为借口,以支付1年存期年息6%、6个月存期年息5.5%、3个月存期年息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熟人间相互转告方式,非法吸收周口泛区某某分厂居民资金,并为被害人出具加盖其私自刻制的“储蓄专用某某场”印章的收款凭证。为获取高息和提成,以存期1年、6个月、3个月,年息分别为13.6%、12%、11%,提成分别为260元、120元、50元,将非法吸收资金转存入扶沟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累计金额共计12031000元。经河南省华颖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周口泛区某某厂94户居民揽储资金总额为2988894元,共获得利息差额183978.65元,收到揽储提成金额72922元。
扶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88894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险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