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酒后心存侥幸,驾车上路行驶,结果被民警当场查获,后悔不已。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2016年2月25日中午,被告人韩某明知自己开着车,仍和他人在一起饮酒,且醉酒后驾驶豫N×××号小型客车沿S202省道行驶。14时20分许,当由西向东行驶至夏邑一乡镇东街时,被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交警队民警随即对韩某静脉抽血,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鉴定所检测,韩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7.6 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建议,对韩某判处一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韩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