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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鸣狗盗屡犯错 高墙之内思己过

  发布时间:2016-05-31 17:27:36


    5月3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7月24日11时许,刘某某将何某某停放于扶沟县某物流门口的可爱鸟小时代牌电动车盗走,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经鉴定,可爱鸟小时代牌电动车价值960元。现该车已依法从林某某处扣押并发还何某某妻子姜某某;2015年8月1日19时许,刘某某将杜某某停放于扶沟县吕潭乡尚村岗邮政储蓄所附近的邦德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邦德牌两轮电动车价值646元。现该车已依法发还杜某某;2015年8月4日5时许,刘某某将王某某停放于扶沟县吕潭乡尚村岗经营史丹利化肥店附近的赛鸽牌自行车盗走,后以5元价格卖给一名卖西瓜男子;2015年,刘某某在扶沟县尚村岗某超市附近盗窃一辆蓝鸟牌24型自行车,后将该车停放于何某甲家中。经鉴定,蓝鸟牌24型自行车价值80元。现该车已依法从何某甲处扣押。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刘某某有前科,故应从重处罚。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部分退赃,应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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