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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无证驾驶无照车 积极赔偿终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6-05-31 16:59:31


    近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9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重庆牌两轮摩托车行驶到商丘市睢阳区木勒路杨庄村段时,因超车时采取措施不当,将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刮倒,造成梁某某、张某某受伤和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检测,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74mg/100ml。经鉴定,梁某某、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轻伤二级和车辆损坏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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