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财产保全工作中出现的乱保全、超标的保全以及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出现的不统一的实际情况和形势,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出台了《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该《意见》围绕规范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民事审判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特别是对财产保全的具体操作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细化规定。
《意见》明确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条件、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包括的内容、申请人提供保全的财产证据要求、被保全的财产具备的条件、范围以及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撤销、变更、解除的情形等,并从程序上规定了保全裁定作出和实施的部门、要求和财产保全过程中可追究审执人员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如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证据要求,《意见》明确规定了提供的财产证据应当明确、具体:申请时已经存在的财产证据,应当一次提供完毕;财产证据为工资、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存单的,应当提供具体单位名称、银行名称、账号和银行的确切地址;财产证据为股票的,应当提供具体的股东账号、资金账号以及证券公司的确切地址;财产证据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船舶、航空器、汽车等)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提供有关登记机关最近一周内出具的登记资料,资料除了包含所有权人、权证号码、品牌、型号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包含有无抵押权人和司法限制等信息。
该《意见》的出台试行,对渑池县法院统一财产保全尺度、提高案件质量、提升当事人对法院的满意度以及减少涉诉信访必将有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