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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驶致追尾 触犯刑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5-30 16:55:28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然而被告人顾某置常理于不顾,偏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结果追尾撞坏他人轿车。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顾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2016年2月10日中午,被告人顾某与他人在一起饮酒,醉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豫A×××号轿车沿夏邑县县府路由西向东行驶。15时40分许,当行驶至县农业银行前,追尾撞上何某驾驶的苏B×××号轿车,造成两车损坏。交警赶到后,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顾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7.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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