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然而,被告人曹某偏偏违反这一常理,醉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车,结果行驶途中被执勤民警逮个正着。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曹某表示会记住这次教训,永不喝酒开车。
2016年1月19日晚,被告人曹某与他人在一起饮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曹某醉酒后不听他人劝阻,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豫N×××号小型汽车上路行驶。结果沿夏邑县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栗城广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曹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且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