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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撞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5-19 15:53:46


    喝酒后报着侥幸心理,不料撞伤行人后东窗事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危险驾驶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5年3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豫DUX358号黑色桑塔纳小型轿车行驶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中建七局家属院门口时,将前方骑自行车的王某及坐在后座上的其妻子张某撞倒致伤。经检验鉴定,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6.6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3月16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王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王某和张某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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