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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伤人父担责 拒不执行被拘役

  发布时间:2016-05-18 17:20:31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日,李某显的儿子李某闯(10岁)在与同村的李某豪(6岁)一起玩耍时,李某闯投掷玻璃划伤李某豪左眼,李某豪先后在濮阳油田总医院、北京仁和医院进行治疗,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这场纠纷便诉讼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闯赔偿原告李某豪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7008.66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未未成年人,故法院依法判定由李某闯的监护人即李某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判决生效后,李某显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在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仍不履行执行义务,且2次被法院司法拘留。拘留期满后,李某显依然逃避执行义务,非法处置执行人员口头查封的玉米、借款给他人、购买材料建房,在具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显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不过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亲属与李某豪法定代理人达成了和解协议,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是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现如今,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我国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将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人列入“老赖”名单,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责令申报财产、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等措施予以打击。2015年11月1日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降低了“老赖”入罪标准,加重了刑责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对“老赖”产生更大威慑,有助于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

责任编辑:袁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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