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组在郑州共同主办了2016年“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主题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周峰出席会议并讲话。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庭审实质化解读”“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的质证认证规则及实效”“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与实现有效辩护”等三个议题进行发言。这是河南高院连续第六年举办“5·9错案警示日”活动。
议题一:庭审实质化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樊崇义认为,首先,要破解“审判中心论”与“诉讼阶段论”的矛盾与冲突。建议适时对“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宪法原则进行适当修改。刑诉立法要突出庭审的标准和要求,突出庭审的决定作用。应建构审前程序,形成大控诉之格局。构筑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的庭审模式。建构“侦查是基础,公诉为主导,辩护是必须,审判是关键,监督作保障”的科学机制。其次,以“权力制衡”原理为指导,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侦查的基础地位不可动摇,涉及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物权限制要实行由检察机关批准的令状主义;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应由法院批准。再次,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从口供本位转向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实行诉讼分流,对大要案必须坚持直接言词原则,提高证人、鉴定人出庭率。确定被告质证权,完善质证规则。在证明标准上应当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
北京大学教授陈永生从十个方面阐述了庭审实质化的路径。一是正确定位法官的角色。二是缩小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同级党委政法委等部门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三是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四是庭前准备活动原则上由法官助理主持,实现庭前活动与法庭审判的适当分离。五是提高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出庭率。六是改变“批量举证”的做法,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案件和证据,必须“一证一举一质”。七是建立交叉询问规则。八是扩大当庭宣判的范围。九是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对律师的辩护意见给予应有重视。十是强化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裁判的说理。
议题二: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的质证认证规则及实效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调研员杨建文说,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从五个方面推进了庭审实质化。一是调整法庭设置。规定,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二是规范法庭着装。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庭审过程中除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外的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不得使用戒具。三是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四是注重法庭礼仪。规定,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五是强化庭审公开。庭审直播、庭审录播,方便公众旁听。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建伟认为,审判流于形式,从辩护制度来看,在于没有赋予律师独立辩护的权利以及保障律师独立辩护的制度缺乏。从诉讼程序总体结构来看,由于侦查终结和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与司法审判的证明标准同一,导致诉讼重心前置于侦查阶段,进而导致法庭审判就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实质性调查的余地变小。空洞化的审判使诉讼结构的功能弱化,辩护一方制约国家权力的作用难以发挥。实质化庭审要求法官中立、法庭调查实质化、法庭充分辩论、裁判以庭审中形成的心证为依据。需要赋予被追诉人强制获得有利于己的证据的权利;还要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完善交叉询问制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李卫平提出,律师在错案防范上的作用还能进一步发挥。一是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刑讯逼供的出现。可以考虑由公安部、最高检等部门单独或联合出台规定,落实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二是保障同步录音录像失真中律师的异议申请权。应当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赋予律师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异议申请权。三是解除律师自主调取证据的条件限制。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相关材料的,应当赋予其自主调取相关证据的权利,无须征得任何机关的许可。四是推进私人法律顾问制度。刑事风险防范应当成为公民订制私人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
议题三: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与实现有效辩护
郑州大学教授刘德法提出,为了防止刑事庭审活动功能虚化,保证辩护的有效性,庭审法官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理解和尊重解辩护律师的角色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二是要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程序权利。切实保障律师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权利。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三是要继续深化无罪推定理念。充分保障辩护职能在诉讼中的实现,而非一味追求其认罪供述。四是要采取具体措施保障庭审中的有效辩护。保障律师有充分的辩护准备时间,尽可能满足辩方提出的关键证人出庭的请求。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焦鹏说,错案的出现,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均负有责任。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辩护人庭上自说自话、法官庭下自看自卷,辩护人庭前庭上死嗑、法官忙于维持秩序的情况。这种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失序是提出庭审实质化的背景。庭审实质化与有效辩护之间是一种辩证关系。一方面,庭审实质化是有效辩护的前提与保障。国家、法院要创造条件保障法官的审判权,法官也要不断提高审判能力尤其是庭审能力,以此促进庭审实质化,提升辩护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有效辩护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内容。通过有效辩护,精细化、充分地求证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本身也就是庭审实质化的组成部分。
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煦燕认为,为了实现有效辩护,需要从九大方面入手。一是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行使执业权利;二是进一步解决刑辩律师的“三难”问题;三是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四是真正实现诉辩双方地位平等;五是充实庭审调查,强化举证、质证与认证的质量和效果;六是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充分吸收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七是对于疑难复杂和有争议的二审案件,充实二审庭审;八是加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保障更多的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九是律协应当着力加强对刑辩律师的培训指导,提高刑辩律师的辩护技能,追求和实现有效辩护。
在总结发言中,周峰庭长说,推进庭审实质化,将庭审作为审判活动的中心、重心,根本上是就是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强调发挥庭审对证据、事实的查验功能,要求法官的精力、功夫更多花在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有效质证、展开辩论和当庭认证上,最大限度减少、避免在不公开的评议、审委会审议阶段就案件事实、证据问题再去补查、补正。强调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决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作用。强调庭审的正当程序意义,应当严格依法保障庭审参与者的诉讼权利。庭审实质化,重点在于证据调查的实质化;证据调查的实质化,关键在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只有辩护权特别是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并有效行使,才能实现庭审实质化。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组总制片人朱海峰认为,证人、鉴定人出庭,律师充分、有效辩护是庭审实质化的具体举措。庭审实质化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体现了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理念,体现了重证据不重口供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官的法理素养和人文情怀,彰显了公平和正义。讨论庭审实质化目的就是为了推动法治进步,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媒体要通过报道事实、传递观点,弘扬法的精神,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进步。
法制日报社社长邵炳芳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要确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其重点是实现审理的实质化,即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包括事实查明、证据判断和法律适用都应当围绕着庭审活动展开,最大限度地让裁判形成于法庭。实现庭审实质化,既需要立法、司法等部门继续完善相应刑事诉讼配套措施,如深化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的质证规则、推动关键证人出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修改全卷移送制度、保障律师有效辩护等;也需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特别是通过权威、主流媒体对庭审实质化的鼓与呼,与立法、司法及学术界共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程。
张立勇院长在讲话中指出,这些年,河南法院在防范纠正冤假错案方面作出了很多努力。最重要的一项成果,是通过“5·9错案警示日”,在全省法官队伍中形成了常态化的警示作用,法官的责任心越来越强了,案件质量越来越高了,错案、瑕疵案件越来越少了。推进庭审实质化,必须切实转变观念,重新认识庭审的地位和功能。从卷宗中心转变为庭审中心,从注重庭外调查核实转变为以庭审举证质证为主,从盲目追求效率转变为公正优先。必须突出庭审在审查证据中的作用,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加大开展证人出庭工作,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好庭审质证工作,做到一证一质。必须强化对辩护权的保障,做到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改造现有的庭审布局,营造控辩平等对抗的空间格局;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调整出庭公诉人的角色定位;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扩大适用法律援助制度。必须加强审判权对侦查权、起诉权的制约,促使侦查、起诉工作围绕审判运行。强化对侦查权的制约,强化对公诉权的制约,加强和完善司法责任制。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6-5-18 6版 本报记者 冀天福 通讯员 袁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