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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酿祸端 交通安全记心间

  发布时间:2016-05-18 15:30:12


    5月1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刘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5年4月26日9时许,刘某乙无证驾驶豫P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扶沟县X003县道由东至西行驶至13KM+950M处(大新镇并岗路口)时,与师某亮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师某娟当场死亡,师某飞轻伤,马某环、师某飞、师某茹轻微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另查明,刘某乙家属赔偿师某娟家属各项损失350000元,肇事车辆交强险赔偿款亦归师某娟家属所有,并取得了师某娟家属的谅解。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乙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刘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刘某乙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刘某乙的家属积极赔偿师某娟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师某娟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白某光认为刘某乙属于自首,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深刻,并且已对师某娟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师某娟家属的谅解,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刘某乙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险性,可对刘某乙宣告缓刑。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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