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扶沟县江村镇李桥村街内道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时,与一辆向北拐弯的厢式货车发生剐擦,被告人张某某与摩托车一起摔倒并受伤,后住进医院治疗。经依法提取被告人张某某血液并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7.1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已得到赔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