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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肇事逃逸 拘役赔偿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6-05-16 17:11:34


    生活中喝点酒无可厚非,但是酒后千万不要开车,更不要抱侥幸心理,否则一旦出事故,害人害己,后悔终生。4月2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10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醉酒无证驾驶一辆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虞贾路李老家乡唐楼村时,将同方向行走的路人程某撞伤倒地,发生事故后,张某慌乱之中驾车逃逸,后被路人拦住并报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张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410.11mg/100ml。另查明,被害人程某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截止2016年4月16日,被害人程某得到被告人张某赔偿款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能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张某酒精含量较高,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事后逃逸,均酌情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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