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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办抵押 构成诈骗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5-16 16:14:17


    近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穆某某利用租来的车辆向他人办理抵押借款,诈骗金额7万元。卫东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穆某某与刘某某(在逃)、邢某某(已判处刑罚)、陈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到平顶山市卫东区军分区干休所家属院二楼顺通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后刘某某、邢某某、穆某某、陈某某四人乘车到达平顶山市后,由邢某某和陈某某出面在顺通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一辆银灰色“奥德赛”牌轿车,租车人是陈某某,担保人是邢某某,约定租期从2014年12月30日12时50分至2015年02月15日12时50分,租金每天450元。刘某某、邢某某、陈某某三人驾驶租来的轿车返回河南省舞钢市。2014年12月30日13时许,穆某某伙同邢某某谎称租来的“奥德赛”牌轿车系邢某某表哥所有,以7万元的价格将租来的车辆抵押给河南省舞钢市的范某某。邢某某出具了收到范某某7万元的收据。案发后穆某某退还给范某某人民币7万元整,并积极赔偿顺通汽车租赁公司的经济损失,得到该公司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穆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穆某某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积极主动,有穆某某主动联系范某某并保证还款的事实,故对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案发后,穆某某积极赔偿范某某和平顶山市顺通汽车租赁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穆某某认罪态度好,且依据对其社会评估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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