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父亲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太康去郑州,沿S218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4KM+50M处时,因观察不周,撞住前方同方向靠公路东侧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致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15万元整,且已给付完毕,并征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征得被害方谅解,且系初次犯罪、悔罪态度好,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从轻判处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