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钱给朋友帮其度过难关,谁知朋友心怀鬼胎,暗暗记下银行卡密码,在捡到该卡后起歹心,多次取走卡内钱财,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2015年5月4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5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施某某借钱,王某趁施某某在ATM机上取钱之际,将施某某的农业银行银行卡密码窃取。2015年10月中旬一天,被告人王某在其与施某某同住的居民房内拾到一张施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并将该卡拿走。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带着该卡至洛阳市某农业银行ATM机进行密码验证,验证正确后在被害人施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该银行卡分六次盗取共计24400元,后又于2015年10月30日从该农业银行卡盗取200元,造成施某某实际损失24683元(其中83元为手续费)。所得赃款中21000元用于偿还赌债,其余部分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施某某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施某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