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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玉虎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发布时间:2016-05-10 08:13:58


2016425,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王玉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52376.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0元,并在王玉虎户籍地所在地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989729,灵宝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王玉虎被公安机关列为重点嫌疑人。1989824日,王玉虎被灵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当地公安机关, 10月17被刑事拘留,10月28被逮捕。1990年8月21,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0)三法刑一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王玉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玉虎不服,提出上诉。19915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1)豫法刑一上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玉虎仍不服,提出申诉。199412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4)豫法告刑再字第52号刑事裁定,撤销(1990)三法刑一字第37号刑事判决、(1991)豫法刑一上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发回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重审期间,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996711日,王玉虎被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2015124日,灵宝市公安局作出灵公(刑)终侦字【20150001号终止侦查决定书,决定终止对王玉虎的侦查。此后,王玉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玉虎被判处有罪后,经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王玉虎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上述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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