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平舆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国有土地出让协议行政诉讼案,被告败诉。这是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该院行政庭审理的第一起行政协议诉讼案件。
原告陈某与甲县国土局于1997年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一份,约定县国土局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该宗地规划为商住楼项目,出让年限40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向被告申请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被告一直未予答复,也未履行合同。2015年4月,原告再次申请,被告以原告提供材料不全、合同签订时间过长为由予以拒绝。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政府、甲县国土局交付土地,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平舆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署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经过甲县人民政府同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向原告交付涉案土地,并履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等程序,为原告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遂判决被告甲县政府及国土局于30日内向原告交付涉案土地,并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初始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