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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人点赞 道路畅通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6-05-05 10:38:28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相处要以和为贵,和睦相处共建和谐社会。4月25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经过法官们向当事人耐心地释法析理,耐心劝说,最后使被告排除了妨害道路通行的铁丝网和堆土,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原告丁甲与被告丁乙为同村的村民,二家住宅原为生产队的菜地,后来各自盖了房屋,分地时留有两个人的地作为通行道路,现在道路的边界不清,分地时的标准也各持一词。被告在住宅东树林南边架起一道铁丝网,又在房后地基上堆了土,使现在东西路最窄处仅有约1.7米宽。致使原告无法在农忙收获季节用机动车往家中运送粮食。为此经村、乡多次调解,没有结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原告住宅出行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案中,因被告架铁丝网、堆土的行为,致使原本正常通行的道路变窄,被告的行为明显不当。至于被告辩称没有占用道路,因分地时间较长,无法找到边界,但各方均认可分地时留了两人的地作为道路,所以该道路应该至少有2.1米宽。在该案中,即使被告没有占用道路,也应当为原告的合理通行提供便利,因此被告应当排除架设的铁丝网及土堆,遂进行了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袁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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