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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财务材料骗取贷款 获刑三年罚金五万

  发布时间:2016-04-26 09:41:05


    向银行提供虚假的企业财务报表、棉花购销合同,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并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告人李某,犯骗取贷款罪。4月25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李某系新野县城关镇人。2014年5月5日,新野县甲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乙纺织有限公司、新野县丙纺织有限公司三户企业联保,每户企业申请向新野县某银行贷款400万元。被告人李某作为甲纺织实际控制人,为取得该笔贷款,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企业财务报表、棉花购销合同。新野某银行没有认真审核,即发放该贷款。该笔贷款于2014年11月10日到期后,甲纺织一直未偿还贷款本息,新野某银行在扣除贷款保证金136万元后下余264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人李某未能偿还。2015年3月31日下午,新野某银行组织甲纺织、乙纺织、丙纺织三家企业及丁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某振协商三家企业还款事宜,因甲纺织等三家企业认为由袁某振代为还款给袁某振所付利息太高,未达成还款协议。甲纺织等三家企业代表人离开后,新野某银行协调袁某振将丁纺织253万元转入甲纺织账户,另11万本金作表外挂账处理,在账表上将甲纺织该笔贷款偿还。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并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为了打击犯罪,保障金融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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