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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中院院长刘冠华审理一起著作权案

  发布时间:2016-04-22 16:31:20


    4月22日上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冠华担任审判长主审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平顶山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广新局、市摄影家协会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单位及新闻媒体代表旁听了庭审。

    刘冠华曾任省高院民三庭庭长,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工作,是全国法院系统和我省首批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的专家,著有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称,被告河南中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峰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上使用华盖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中峰公司在使用该作品过程中未署名及支付报酬,并擅自对该作品进行了部分修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华盖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中峰公司在新浪微博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欣赏”行为,只是将涉案图片作为修饰性的配图,并非用于商业目的的使用;中峰公司没有修改图片的技术能力,所使用的图片可能是从其它网站或网页转载的,不存在修改的行为。故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华盖公司的起诉。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在审判长刘冠华的主持下,围绕华盖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中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该承担何责任等争议焦点,各自充分阐述了意见,并现场出示证据,展开辩论。

    据了解,该案是外国图片公司授权中国境内公司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其品牌图片以及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案例,其授权行为经境内外有关机构公证、认证。此类案件在平顶山地区较为少见。另外,该案原告在庭审举证中使用了时间戳认证证书等电子证据代替公证证据作为关键证据,在平顶山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尚属首例。该案对该类证据如何质证,法院如何认定,将起到示范作用。

    庭审后,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自愿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将择日宣判。

    “知识产权保护无处不在,可能我们平时不以为意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在当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下,每一个公民、每一个公司都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只有在知识产权保护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以后,作者、发明创造者才有更大的积极性去发明创造,经济社会才能进步,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才能更好的发展。”庭审后,该案审判长刘冠华表示。

责任编辑:袁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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