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酿成车祸原告担全责 不当得利被告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6-04-20 15:49:17


    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车主张先生按交警大队处理结果为对方受损车辆支付修理费,汽车修理公司却将其支付的押金退还给受损车辆车主孙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张先生将汽车修理公司及孙某一同告上法庭,2016年4月14日,法院判决孙某返还张先生剩余维修款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庭审中,张先生诉称,去年的一天,他驾驶车辆外出办事,在市区与迎面而来的孙某的小轿车发生剐蹭,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张先生承担全部责任。经协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张先生承担孙某的修车费用,事后孙某的轿车在市区一家汽车修理公司处修理,张先生支付了45000元押金。车辆修好后,汽车维修公司将剩余款项退给了孙某,张先生多次向孙某和汽车维修公司索要均被拒绝。随后,张先生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多支出的维修费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汽车修理公司诉讼代理人辩称,张先生向其公司主张退还余款及开发票,因为押金条在孙某手中,公司财务把余款付给了车主孙某。孙某辩称,张先生当时承诺把多余的钱给其作为赔偿。因为出事时他还有一部手机进水受损。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车实际维修款为40000元,孙某辩称张先生承诺将剩余维修款赔偿给他,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辩称意见不予支持。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张先生与孙某在调解协议上约定“承担孙某车损费,凭据支付”,并垫付车辆维修费45000元,而孙某实际支出车辆维修费40000元,汽车修理公司在维修完毕后应将剩余维修款退还给张先生,该公司将剩余车款5000元退还给孙某,孙某取得该部分剩余车款构成不当得利。张先生要求孙某支付下余车款及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袁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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