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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站区法院宣判焦作市首例客车超载入刑案

  发布时间:2016-04-20 08:29:45


    4月19日上午,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行后,焦作市首例驾驶员因客车超员而被判刑的案例。

    被告人李某,山西省陵川县人,无业,从事非法营运为生,拉载客人多为前往河南进货的生意人。2015年12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豫AU5J22小型普通客车沿晋新高速公路由晋城向焦作方向行驶至豫晋界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核查,豫AU5J22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9人,实载人数17人,超过额定成员载客,超载率达到89%。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其刑事拘留。

    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即便没有酿成交通事故,一经查处,也将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亦应受到刑事处罚。中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袁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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