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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香烟牟利 被判徒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6-04-19 15:12:53


    在未取得烟草公司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香烟,非法销售,已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吴某丹、罗某艳,犯非法经营罪。4月18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各并处罚金12000元,二人违法所得各10000元均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吴某丹,系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被告人罗某艳,系新野县前高庙乡人。2014年11月至案发前,被告人吴某丹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王某(支付宝名,真实身份待查)处购进中华、玉溪、荷花等品牌香烟,加价后卖给罗某艳、伏某平等人。经查,被告人吴某丹通过支付宝向王某、孙某飞等人共支付购烟款72501元。2014年8月至案发前,被告人罗某艳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吴某丹和刘某、林某梁、刘某帅、伏某平(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进中华、大前门、小苏等品牌香烟,加价后卖给薛某磊、刘某幸等人。经查,被告人罗某艳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方式向吴某丹、刘某、刘某帅、林某梁等人共支付购烟款6277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丹、罗某艳各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丹、罗某艳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卷烟,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人吴某丹认罪态度好、并能积极退赔违法所得,为了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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