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驾驶浙C22***号轿车,带着妻子许某,沿固始县“固-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固-草”路与汪棚乡老街道交叉口处,与被害人严某驾驶的豫SNF7**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严某及摩托车上乘坐人肖某受伤。案发后,程某弃车逃逸,许某在现场报警谎称是其驾驶浙C22***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不过,许某的谎言很快便被揭穿。经过缜密审查,程某驾驶肇事车辆从公安卡口经过,许某坐在车后排,肇事时,被害人肖某看见一男子从肇事车方向盘处出来;公安卡口监控时间22时12分2秒,路人电话报警时间22时14分31秒,间隔2分29秒;而侦查实验证明中途换人再起步到达现场或正常行驶,用时均超过2分29秒,证据形成证明体系,排除合理怀疑。
案发当晚,严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肖某右股骨骨折及其相应部位软组织损伤。经责任认定,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严某、肖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浙C22***号轿车车主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某,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投保交强险。被害人肖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7天,花医疗费85993.49元,交通费1000元。案发后,程某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由于被告人程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胡某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53093.49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应赔偿503093.49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某对上述赔偿款中的12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许某犯包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为规避法律惩处让他人冒名顶替、代人受罚而衍生出“顶包”一词。“顶包”是指让他人冒名顶罪,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顶包”现象频频发生。本案中,丈夫肇事逃逸后,妻子替夫顶包,然而事实证明:一切挖空心思歪曲事实者,终究以失败告终,终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交通事故的“顶包”现象较难识别,使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增加了难度,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而且严重践踏和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为了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告诫广大司机朋友:驾车上路一定要小心,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现场立即停车报警,组织抢救伤者,切不可心存侥幸,替人顶包。否则,肇事者和顶包者均要收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