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过节婚礼庆典,人们喜欢燃放烟花炮竹来烘托气氛,本来是件喜事,如果不注意安全就会乐极生悲。4月8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受伤而引发的侵害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14757元。
2015年4月30日下午,王某因朋友结婚在其家门口燃放从杨某处拿来的烟花。王某在燃放烟花过程中,点燃主捻后,未及时离开,又去点燃备用捻,礼花立即四面喷射,王某躲闪不及,面部被严重烧伤。遂即送往郑州治疗,入院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面部大面积烧伤,当日进行了右眼内容物摘除+义眼台植入术。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的右眼球摘除构成五级伤残,还需要大量的后续治疗费用。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明:原、被告提交的烟花外包装一致,可以清楚的看到详细的燃放说明,造成原告伤害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没有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烟花,故原告自身应对其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烟花销售者,在销售许可证超期的情况下,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管、处置烟花,致使烟花被第三人拿走燃放,也没提供涉案烟花的相关质量证明,故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按照30%予以赔偿,依照相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