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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内醉驾 数罪并罚被判一年

  发布时间:2016-04-13 15:41:06


    我们常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现在“酒后驾驶、醉驾”在每个公民的心中已经把其看成为较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赵某,仍不思悔改,不注意自己的行为。3月31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涉嫌危险驾驶案件。

    2015年12月21日21时许,赵某酒驾后车行驶至禹州市颍川大道与行政南路交叉口处时,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并将路上的行人郭某、姜某、齐某三人撞伤。经鉴定,赵某每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747mg。警方随将其刑事拘留,而事发时张某尚在缓刑考验期内。

    原来,30岁的赵某于2015年4月1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4月26日。

    案发后,赵某向被害三行人支付赔偿款15000元。

    禹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部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而由于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故禹州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某拘役四个月,罚金5000元,并撤销赵某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5000元。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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