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诚实信用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此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2009年2月20日,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原告处购买豫D53789号福田牌货运汽车一辆,该车总价款为104800元,首付50000元,12个月内付清余款;分期付款期间,该车所有权归原告;被告付清购车款后,车辆所有权归被告,挂靠在原告公司运营,被告支付相应管理费用;被告须在叁年内将该车过户到自己名下。现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购车款支付完毕。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将所购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本案中被告已将分期应付购车款及日常运营管理费全部支付完毕。原告也将标的车辆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应依照购车合同约定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之间的汽车分期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依法应予终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一、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与被告李某于2009年2月20日签订的汽车分期买卖合同终止。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豫D53789号货车过户至自己名下,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予以协助原告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