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有很多人盲目地认为路边无人看管的树木可以随意采伐,或移植为自己想要的树木,却不想构成了盗伐林木罪。而对于滥伐林木犯罪,很多人则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在自家地里种的树,想用了可以随意处置,却不知砍伐树木应该办理采伐许可证。也有人知道采伐树木要办采伐证,却抱有侥幸心理,不想却触犯了刑法。近日,新乡市红旗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砍伐林木案件,被告人杨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杨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4年12月的一天,杨某甲冒充树主委托杨某乙将位于新乡市经十路与纬五路交叉口东南角原华兰生物公司征地厂区内南侧的七行杨树分五次卖掉。后通过杨某乙介绍将杨树分别卖给李某某、王某某、郑某某三人,并约定:先伐树后付款。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杨某甲、杨某乙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带领李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共砍伐杨树237株,杨某甲从中挣得卖树款4300元,杨某乙从中挣得交易费490元。经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伐杨树237棵,折合立木蓄积27.4248立方米,总价值10695.66元。案发后,杨某甲被上网追逃。2015年4月20日,杨某甲到新乡市森林公安局投案。经审理查明,该林木为在华兰生物有限公司搞绿化的韩某某所有,其和工业园区签了承诺书看护厂区,杨树长大后归其所有。被告人杨某甲辩称知道杨树是华兰生物制药厂栽的,其认为华兰生物药厂不建厂了,树木没人管理了,地原来是其家的,其就想把杨树伐掉换栽成桃树。
红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杨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