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上午,一被告人的亲属(被告人表兄)在渑池县法院审判庭上,无视法庭威严,公然对案件承办人进行辱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该院当日对其决定司法拘留10日。
2014年5月2日,杨某甲因为扩建猪场急需资金周转,由被告岳某某担保在原告杨某某处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2014年5月2日至2014年8月1日)。被告岳某某给原告杨某某出具书面担保一份,明确其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据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完成后,担保范围为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杨某某讨要,杨某甲及被告岳某某均未清偿该款,原告杨某某遂将被告岳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息。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岳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60000元及利息。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岳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三门峡市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表兄胡某某曾多次找到一审承办人要求给其改判,在承办人一次次为其耐心细致、详细阐述法律规定后,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表兄胡某某仍坚持要求承办人给个说法。4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及其妻子进入审判庭后,被告人岳某某躺在地上即抱着承办人的腿不让离开,其妻子也在地上打滚、哭闹,经法警和保安等劝阻仍不起来,期间被告人岳某某表兄胡某某进入审判庭,随即对承办人进行辱骂,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该院决定对胡某某司法拘留10日,当日即交付拘留所执行。
法官提醒诉讼参与人员,在参加或旁听庭审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相关纪律,严禁实施任何破坏庭审秩序的活动。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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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