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跟随温某甲(已判刑)乘坐温某乙驾驶的红色科鲁兹轿车从山西省洪洞县到河南省虞城县找曾某某索要66600工程欠款,见到曾某某后,曾某某提出到商丘市找他的工程合伙人即被害人张某某商量此事。当天22时许,温某甲、温某乙、曾某某、张某某在商丘市南京路“米萝咖啡店”见面后,因话不投机,温某甲、温某乙与曾某某、张某某发生厮打,温某乙用催泪瓦斯喷射张某某脸部。随后温某甲、温某乙将张某某拉到红色科鲁兹轿车上,温某甲和刘某甲将张某某夹在中间,坐在汽车后座上,并用张某某的腰带捆绑张某某,刘某乙坐在副驾驶座上,温某乙驾驶车辆进入连霍高速。期间,温某甲等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曾某某与温某甲多次联系,询问几人的位置并同意归还工程欠款。2015年2月17日0时30分许,在温某乙的账户收到65000元的转账后,温某甲等人在连霍高速中牟服务区将张某某放回。2015年2月20日,张某某报警,经鉴定,张某某头枕部挫伤构成轻微伤、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胸部挫伤面积构成轻微伤、右上肢挫伤面积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乙于2015年10月12日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