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许多事情,一不小心碰巧了就会惹出麻烦。3月2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开车门不小心而引发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鲁某各项损失8201元;被告司机吴某赔偿原告鉴定费2000元。
2015年10月11日17时许,吴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稍岗乡代庄村附近停车办事,打开车门时没前后看,此时同方向行驶的女孩鲁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快速驶来,面对突然打开的车门,鲁某刹车躲闪不及,一下子撞在打开的车门上,造成电动车损坏,鲁某受伤倒地,构成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队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某无事故责任。鲁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9天,医疗费已由吴某支付。在案件审理期间,鲁某经鉴定损伤不构成伤残,但是需后续治疗费。吴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原告的损失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鉴定费由被告吴某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