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在盗窃中抗拒抓捕而转化成抢劫的案件。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从宁洛高速平顶山煤机厂外墙跳进该厂厂区内,在厂区结构件三车间内盗窃成品销轴,前两次盗窃15根得手后放在厂区墙外,第三次跳进厂区又盗窃8根销轴,用鱼皮袋背着准备离开时被厂区保安张某等人发现,徐某一边逃跑一边用销轴砸张某,被追上按倒后其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欲进行反抗,在另一名保安董某用力夺其手中的小刀时又用牙齿咬董某的左小臂,后徐某被制服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96.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