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被骗钱财“抓”坏人 受害人反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6-04-07 10:48:54


    年逾六旬的朱老汉怎么也想不到,为追讨被骗钱财“抓坏人”,自己反而被抓,受害人变成了被告人,鸡飞蛋打不说,还因此犯了法,判了刑。

    被告人朱某,男,62岁,小学毕业,封丘县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6年1月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5年11月份,贵州省兴仁县农民龚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上被告人朱某某,称要为朱某某的儿子介绍对象,先后四次诈骗朱某某现金18000元。但龚某某一直未介绍对象,在被告人朱某某的催促下,2015年12月28日,龚某某来到封丘县留光镇朱某某家,谎称介绍的对象小花在安阳市境内,并连夜领着朱某某等人寻找小花未果。得知被骗后,被告人朱某某与龚某某一同返回朱家,被告人朱某某要求龚某某退还被骗的18000元钱,龚某某一直未能退还。自2015年12月28日晚上开始,被告人不让龚某某离开,晚上同居一室,白天不让龚某某脱离视线或让家人跟随龚某某,或朱某某外出时带着龚某某。2016年1月1日晚上,龚某某脱离朱某某,和朱某某的儿子朱某甲到村中交纳手机费回来后,被告人朱某某对龚某某进行殴打。2016年1月2日早上,龚某某报警后,被公安机关解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某被骗现金18000元,原本是受害人,其为追讨被骗钱财,理应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被告人朱某某为索讨被骗钱财,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情节,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到其驻所地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最后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袁凌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