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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侵占小组财产 被判徒刑追缴违反所得

  发布时间:2016-04-07 10:37:51


    身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却利用其担任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采取不如实入账的方式,侵占本村民小组财产的被告人周某合,犯职务侵占罪。4月6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违法所得3407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周某良,系新野县五星镇后楼村人。2011年至2015年1月,被告人周某良在任新野县五星镇后楼村八组组长期间,在收取群众路桥费、自来水安装费、分地义务工补助费等款项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不如实入账的方式,共侵占该组集体财产34078元。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良身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采取不如实入账的方式侵占本村民小组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周某良案发后能退出全部涉案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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