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交通肇事案,因无证驾驶机动车撞伤人的燕某获刑。
2013年11月 17日15分许,冯某驾驶豫一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到平顶山市新华路南段锦绣花园北侧海龙洗浴中心门前,接住在此等候的被告人燕某后掉头停下车。冯某将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被告人燕某驾驶,自己坐到副驾驶座上,被告人燕某驾车驶出后先蹭到了停放在海龙洗浴中心门前的一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然后左转弯进入新华路,先后与常某驾驶的一普通二轮摩托车和马某驾驶的一奥迪牌小型客车相撞,最后被告人燕某驾车撞到新华路东侧围墙上停下,致使常某及坐在其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上的其妻子张某受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伤情为重伤二级。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湛河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燕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冯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常某、张某、马某无责任。
另查明,2015年2月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就本案的民事部分,被告人燕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燕某与被害人张某就该调解达成执行和解。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燕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燕某自愿认罪、悔罪,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燕某一方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法院委托河南省鲁山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燕某调查评估,被告人燕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