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QQ和微信上看到免考能拿到汽车驾驶证,觉得很划算,经过视频聊天后就更加相信了,按照信息上的账号汇款,结果呢?
2013年7月份,包某和杨某(另案处理)商量以免考办理汽车驾驶证的名义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实施诈骗,由包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及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建行银行卡给杨某,由杨某具体实施诈骗。
2015年6月23日,杨某在网上通过QQ及微信账户以免考办理汽车驾驶证的名义诈骗成都的受害人小杨。期间,包某同受害人小杨视频聊天骗取小杨信任,小杨向包某的建设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12000元。包某收到账提醒短信后告知杨某。后包某分得赃款800元。
2015年7月中旬,杨某在网上通过QQ及微信账户以免考办理汽车驾驶证的名义诈骗河南省南阳市受害人熊某,杨某向熊某提供了包某的身份证照片,在骗取熊某信任后,熊某于2015年7月17日,7月19日分两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向被告人包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0000元。后该10000元分两次于2015年7月18日、7月19日由支付宝转账至包某的建设银行银行卡,包某将到账信息通知杨某,被告人罗某在明知杨某是在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帮助杨某到银行支取赃款。
2015年7月底,杨某在网上通过QQ及微信账户以免考办理汽车驾驶证的名义诈骗安徽省受害人张某,杨某向受害人张某提供了包某的身份证照片,在骗取受害人张某信任后,受害人于2015年7月20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包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5000元,随后转账至包某的建设银行银行卡,后由被告人罗某到银行将赃款取出交给杨某。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亲属退还被害人熊某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包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仍帮助其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月31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一审判处被告人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必须在拿到驾照后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没有学习过机动车驾驶的人驾驶机动车上路,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不负责任,一经查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