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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买假币 被判八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6-04-06 15:34:43


    已逾花甲之年,因购买、持有伪造的货币曾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屡教不改,又走上了同样的犯罪道路。4月5日,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购买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被告人樊腊梅(化名)犯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腊梅, 1999年3月2日因犯购买伪造的货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8月1日因犯持有伪造货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11月7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4年2月7日刑满被释放。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樊腊梅在其家中以40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手中购买了40000元面值10元的假币。2015年12月13日,樊腊梅以5000元的价格从一女子手中购买了120000元面值100元的假币,返回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搜出的假币总面值171330元。案发后假币被中国人民银行范县支行依法没收。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腊梅购买伪造的货币,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樊腊梅曾因同类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樊腊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悔罪,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樊腊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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