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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借车起纷争 法判是非定输赢

  发布时间:2016-04-06 14:33:31


    一起连环借车,引发了一起诉讼。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

    原告李某、被告曹某系朋友。被告曹某原系洛阳某加工厂员工,与被告张某原系同事。豫DYE大众牌轿车所有权人为原告李某。2014年7月中旬,被告曹某向原告李某借用豫DYE轿车。借得该车后,被告曹某又将该车借出给张某,后张某又将该车交给被告洛阳某加工厂使用。同年7月29日,原告李某和被告曹某一同向被告张某、洛阳某加工厂索要该车,被告洛阳某加工厂拒绝给付。原告李某遂向洛阳市公安局邙山派出所报警,邙山派出所告知双方到法院诉讼解决。故引发本案诉争。

    庭审中,原告李某明确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是指平时生活中乘坐及向亲戚借车、去洛阳要车等产生的费用,还有精神损失,但无证据证明。被告洛阳某加工厂认可豫DYE轿车一直由其控制、使用中,期间不存在扣押,该车还正常年检了一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洛阳某加工厂占有、使用豫DYE轿车后,原告李某作为该车辆所有权人于2014年7月29日,向其索要该车时,被告曹某、张某均在场,被告洛阳某加工厂此时应当清楚、明白该车所有人为李某,理应归还但其却拒绝归还。之后,洛阳市公安局邙山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其仍拒绝归还原告李某车辆,且一直无故占有、使用至今,而引发本案诉争。故原告李某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其豫DYE轿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的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故法院暂不予支持;原告李某可在相关损失确定且证据充分后,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一、被告洛阳某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豫DYE大众牌轿车。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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