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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摩托车撞伤两人 交通肇事获刑

  发布时间:2016-04-05 14:56:11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交通肇事案,连撞伤两人的被告人刘某获刑 。

    2014年10月17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济南雷鸟轻便摩托车沿平顶山市姚电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恒大名都路口时,撞住横过姚电大道的被害人刘某、丁某,致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乘坐120车与被害人刘某、丁某一起到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后逃逸。后于同年11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司法鉴定,刘某的伤情为重伤一级,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湛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丁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分别与丁某、刘某达成协议,赔偿丁某35000元,赔偿刘某243000元,丁某、刘某对刘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或判处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驶驾资格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刘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刘某的亲属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刘某最终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可从轻处罚。经法院委托平顶山市湛河区司法局对刘某进行调查评估,刘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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