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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健食品公司、某科技公司与河南四知堂制药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发布时间:2016-04-01 10:12:23


    基本案情:《汝州市志》记载:四知堂药酒于1915年由杨其贤创制,该名称来自于杨其贤先祖东汉人杨震拒人深夜送礼时所说“天知、地知、你知、我知。”1996年,河南四知堂公司注册第 “四知堂”商标。2007年 “四知堂”药酒被授予河南老字号称号。2011年,商务部认定“四知堂”为中华老字号。某保健食品公司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黄金壮骨酒。该公司将 “四知堂”药酒获“河南老字号”证书在其公司网站上展示,宣传四知堂药酒正式批准更名为黄金壮骨酒,并对其药酒的疗效进行宣传。

    裁判结果:法院审判认为,被告使用“四知堂”进行宣传,容易使消费者将黄金壮骨酒和四知堂公司生产的药酒进行联系,造成对黄金壮骨酒的来源、品质产生混淆误认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四知堂”三字虽然蕴含了中华民族崇尚廉政的美好追求,具有文化传承的意义;但一经被作为商标注册,或是被作为企业字号核准登记,就具有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法律意义,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具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民事权利。本案中某保健食品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使用“四知堂”的名义对产品进行宣传,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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