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春泉公司于2008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0年6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10231195.5。
春泉公司经调查发现,雷凯公司在安阳市水天苑项目中使用了中央空调计费产品,标示为HL-TM04的风机盘管计时器说明书、现场安装方式均与其名为“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生产的当量空调表相似,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请求安阳知产局进行处理。该局经审理后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安知法处字(2013)20号处理决定,认定雷凯公司使用的涉案产品包括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所有技术特征或其等同特征,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并作出雷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春泉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政处理决定。
雷凯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使用的涉案产品和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的所有技术特征逐一对比分析,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6和技术特征10,与涉案产品中相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涉案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之内,不侵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请求撤销安阳知产局作出的处理决定。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雷凯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案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保护范围进行了认真比对,根据比对结果向当事人进行了释法。随后,雷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本案的处理维护了安阳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本案产品供应商北京海林公司对春泉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随后该委员会作出本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春泉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审理后认为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相关认定错误,撤销被诉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技术问题复杂的电学领域发明专利,系知识产权专业性最强的一类纠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与涉案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进行了认真比对,作出认定。本案的处理对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职能,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对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