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山东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2008年5月,该公司申请在粽子等商品上注册“一代粽师”商标,并于2010年获得核准注册。河南三全公司成立于1993年,拥有“三全凌”、“三全及图”等注册商标,2011年三全公司上市的“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包装袋右上角显示“一代粽师”标识。2011年5月24日,山东鹏得利公司向三全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三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其“一代粽师”商标专用权的粽子商品,但随后一直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请求行政执法机关对三全公司予以处罚。
2014年5月,三全公司向郑州中院提起不侵权确认之诉,要求确认三全公司在“三全”等商品包装上使用“一代粽师”标识不侵犯山东鹏得利公司“一代粽师”商标专用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三全公司“三全及图”及“三全凌”商标显著性较强,且早在2007年即与国内一些销售商签订合同准备生产销售“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而山东某公司于2008年5月4日申请“一代粽师”注册商标,明显晚于此时,且三全公司作为国内知名冷冻食品生产商,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形成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其使用一代粽子师不存在攀附山东某公司商标知名度以及商业信誉的主观恶意,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河南作为第一农业大省, 具有丰富的农产品资源,小麦产量占全国四分之一,据有“国人粮仓”之美誉。同时,河南又是第一人口大省,农村劳动力资源极为丰富,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既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现代食品,增加初级农产品附加值,又可以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处理好食品行业知识产权纠纷,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成长,推进相关产业持续发展,对稳定社会,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有着极其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