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注册了“正弘”文字商标,商标使用日期为2010年4月至2020年4月。某正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允许,将“正弘”二字使用在其企业名称中,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对“正弘”文字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某正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以“正弘”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名号在与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正弘”注册商标类似的服务上使用,构成对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两种权利的冲突,通过判处某正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对“傍名牌”现象起到了警示作用,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专有使用权,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也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