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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发布时间:2016-04-01 10:07:06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双汇”商标的火腿肠,并分别销售给丁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97160元。2013年1月25日,漯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丁某处查获双汇牌“双汇王”特级火腿肠1452箱,经鉴定,上述物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裁判结果:张某未经“双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包装且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审理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从事假冒“双汇”火腿肠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合格的生产资质及产品检验流程,生产出来的食品没有正规质量保证,也严重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且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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